结婚之后,男方还是同原来家里人住,女方也是如此,大部分时间,刚结婚的夫妻,并不住在一起。我想是礼仪问题吧。各自都要对家庭负责呀,蛮好的习俗,但越来越少哦。
建国前,这里有早婚习俗,男女十五、十六岁就结婚。男婚女嫁,皆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民国2年(1913年)10月,县知事沈秉仁布告:严禁男女自由结婚,认为“灭绝礼义廉耻者,莫甚于自由结婚一事”。婚嫁顺序,是从大到小,先兄姊,后第妹,不得超前。确要超前的,要改被超前的兄或姊一套新衣服。 在男方,有的还把新裤子挂在新娘房门口或家门口,新娘进门,要从裤子底下钻过。结婚要明媒正娶“三茶六礼”(三茶指下茶;六礼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6项仪式),花轿过门,否则,便是“无媒苟合”。 如发现男女私通,就认为是伤风败俗,或驱逐出村,或游街示众,或装入猪笼抛落河里淹死。“三茶六礼”礼仪繁杂,到了清末,略有简省,一般采用的,一是“问名”,即送“年庚帖”。用红纸写上求婚者的出生年、月、日、时,交给媒人转给对方,男女双方家长把“年庚帖”交给占卜者排算,看有无相克。然后托亲戚朋友查问对方三代,送“三代帖”。双方都把自己的曾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名字籍贯用红帖写好,俗称“三代帖”调查有没有麻疯病及其它遗传病,调查对方人品才能、经济状况,看是否门当户对。二是“请期”,即是送“礼帖”。由男方把婚礼日期用红帖些好,通知女方。女方接“礼帖”后,再会复男方。三是“纳征”,即男家派人向女家送聘礼。先由男方同聘礼将“三代帖”送到女方,也叫“做礼”。女方收礼后,又将女方“三代帖”回给男方。四是“亲迎”,按双方商定吉期,用花轿迎娶。这种婚姻,完全是奉父母之命,凭媒妁之言,造成不少人婚姻悲剧。 民国中期,社会上才有男女双方相约会见,俗称“相睇”。一般都由媒人引线,男女双方同意后交换信物,是为定婚。信物多为金戒指、金项链,但穷苦人家,仅是一包“红包”。定婚后,再商定吉期,用车、轿迎娶,正式结婚。建国前的婚礼,男方有“上头”、“迎亲”、“闹新房”,婚后“三朝回门”等繁琐礼仪。女方出嫁上轿前有哭唱嫁女歌等习俗,内容多是感谢父母养育之恩、兄弟姊妹互助互爱之情。沦陷期间,有的还在哭唱嫁女歌中控诉日军侵华罪行。结婚后,女子要从一而终,丈夫死后,要“守节”,任何情况都不能改嫁。凡改嫁的叫“失节”,备受歧视。相反,有权势、有钱男子可以有三妻四妾。妻子死后,可以续娶。 此外,女子还有“嫁生鸡”、“嫁神主牌”等陋俗。所谓“嫁生鸡”,多是华侨在国外谋生,不能回来成婚,由男女双方父母包 办,用一只生鸡代替新郎拜天地、祖先,举行婚礼。富裕人家为夭折的儿子娶媳妇,新娘过门后,收个养子,以续后嗣。这种“守生”式婚姻,称为“嫁神主牌”。建国后,上述两种陋习均已废除。提倡婚姻自由,婚礼从俭从简。男女结婚,只需到区一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认可,即成合法夫妻。“花轿迎娶”早在1952年土地改革期间已被废除,新娘过门都是步行或坐单车。摆酒大排筵席的风气也大大减少。 进入80年代,婚礼讲排场、闹阔气又有所抬头。会城和农村的富裕户子弟结婚,普遍用小汽车迎娶(也有坐摩托车),有的出动10多部小车,形成车队,沿途鸣放鞭炮,结婚摆酒多达100多席。为推动勤俭办婚事,1985年由共青团县季、县妇联、县总工会联合组织集体婚礼,在会堂举行茶话会形式进行,由领导干部主持婚礼。新郎、新娘身穿时装,手持花束列队进场,由男女双方邀请眷属亲友参加,单位赠送纪念品。会上,新郎、新娘唱歌、跳舞,奏乐助兴。有的青年实行旅行结婚,以糖果饼干招待单位同事和亲友。 沙田区村民和渔民的婚礼是以船代轿。男女双方谈恋爱用咸水歌对唱,互表倾慕之情。建国后,此习俗仍在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