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有关法律的辩论赛辩题?

口才训练 2023-01-30 19:38 编辑:admin 207阅读

1.法律有请vs法律无情

2.社会发展主要靠法制vs社会发展主要靠德制

3.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vs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4.法治能消除腐败vs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5.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vs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6.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vs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7.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法律vs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道德

8.高中阶段应该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vs高中阶段没必要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

9.当代中国废除死刑vs当代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10.依法治国重要vs以德治国重要

11.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vs律师应该以国家法律为重?

12.中国宪法有约束力vs中国宪法有约束力

补充一些有案例背景的法律辩论题目: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

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

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情和法究竟哪个更重要?

仅此一个,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