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协调不同利益的唯一调节器.对否

口才训练 2023-09-30 10:17 编辑:admin 133阅读

一、法律是协调不同利益的唯一调节器.对否

法律是协调不同利益的唯一调节器。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唯一太绝对了

法律作为协调不同利益的调节器,能够保障政府权力依法运行,保障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超前立法是否有利于法对社会的改造

有利于法对社会的改造。

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一种形式的立法都是因其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加以区分的,与滞后立法、同步立法相比较,超前立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有其独特之处。 超前立法的参照系是社会关系,超前立法是相对于法律调整前的社会关系而言的。某一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后即成为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先有法律规范,然后才有因法 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超前的、既定的。所以说的超前立法有利于法对社会的改造。

三、以德立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传统的德治是实质的人治与法治是对立的,但现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则是辨正统一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

德治与法治有着明显区别,这种区别来自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道德利用思想控制、舆论监督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而法律靠行为控制、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事项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最终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虽然德治与法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都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两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1、德治为法治奠定了主体基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作基础。从立法角度来看,道德规范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标准,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从执法角度来看,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者的行为直接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从守法的角度来看,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

2、德治是法治的重要补充。法律是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有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运行过程呈现出各种局限,这些局限只有靠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来弥补,而道德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除此之外,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干预人的思想,因而社会道德是法律运行不可缺少的补充。另外,一个道德水准越高的社会,该社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就越顺利,所以德治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法治的实现。

3、法治是德治的重要保障。道德教育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制造舆论导向,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鼓励或制约,但是这种鼓励、制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属于自律的范围,因而是柔性的,它的力量取决于教育内容与现实结果的关系。如果道德教育所倡导的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与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不一致,甚至是背离的,遵守道德反而吃亏,那么道德教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感化力量。因此,要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建立道德社会,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将道德规范立法化,使重要的道德规范具有法律权威性。另外,通过执法,扬善惩恶,也有利于德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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