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宣传活动总结模板

114 2024-05-30 11:31

一、供热宣传活动总结模板

供热宣传活动总结模板是对供热宣传活动进行有效总结的工具,通过对活动的回顾、评估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提炼经验教训,发现问题,为今后的宣传活动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供热宣传活动总结模板,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进行供热宣传活动的有效总结。

1. 活动回顾

首先是对活动的回顾。我们需要回顾整个活动的组织过程、宣传方案的制定、宣传渠道的选择、宣传内容的设计等方面,对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在回顾活动的组织过程时,要关注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评估活动的组织效果和执行力度。同时,要记录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在下一次活动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在回顾宣传方案的制定方面,要评估活动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活动方案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议。同时,要关注活动方案的推广效果和接受程度,以验证活动方案的有效性。

对宣传渠道的选择进行回顾时,要考虑宣传渠道的覆盖范围、传播效果和成本效益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渠道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

回顾宣传内容的设计时,要关注宣传内容的新颖性、吸引力和可读性,评估宣传内容是否与目标受众的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受众的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

2. 活动评估

接下来是对活动的评估。通过评估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可以了解活动的实际效果是否符合预期,从而为今后的宣传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评估活动的效果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观察和统计数据等方式,对活动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满意度进行评估。同时,要考虑活动的长期影响和可持续效果,评估宣传活动对目标受众的行为和态度的影响。

在评估活动的影响时,要关注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和贡献,评估活动是否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是否能够推动供热工作的推进和改善。

在评估活动的满意度时,要通过问卷调查或面对面的访谈等方式,了解受众对活动的评价和意见,包括活动的内容、形式、组织等方面的满意度,以及对今后活动的建议和期望。

3. 活动分析

最后是对活动的分析。通过对活动的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挖掘潜力,为今后的宣传活动提供改进和提升的方向。

在活动情况的分析中,要综合考虑活动的组织、推广、反馈等方面的情况,分析活动的优点和不足。同时,要关注活动的机遇和挑战,分析活动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今后的活动策划和实施提供参考。

在活动效果的分析中,要定量分析活动的影响力和效果,包括活动的知名度、关注度、满意度等指标。同时,要定性分析活动对目标受众的影响和行为改变情况,分析活动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和未达到的原因。

在活动问题的分析中,要找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并提出改进活动的对策和建议。同时,要评估活动的风险和可行性,为今后的活动策划和决策提供参考。

总结

通过对供热宣传活动的有效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在今后的宣传活动中更加高效和精准地开展工作。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和评估,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决策。希望以上的供热宣传活动总结模板和总结步骤能够为大家的宣传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二、公司活动总结敬酒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庆祝公司活动的圆满成功。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代表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感谢您们的辛勤付出和悉心指导,是您们的支持和鼓励,让我们能够取得如此出色的成绩。

让我们举起酒杯,共同祝福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愿我们的团队更加团结,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干杯!

三、公司活动总结朋友圈文案?

以下便是一些公司活动总结朋友圈文案:

 

1. 这次公司活动真是太棒了!大家都玩得很开心,也收获了很多。感谢所有为活动付出努力的同事们,你们的付出让这次活动变得更加精彩!

2. 活动圆满结束!感谢每一位参与者的热情和付出,让这次活动变得如此成功。期待下一次的相聚!

3. 公司活动总结:团结、协作、激情!在活动中,我们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也收获了满满的欢乐和回忆。让我们继续保持这份热情,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4. 活动结束了,但美好的回忆将永远留在我们心中。感谢公司为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让我们在工作之余也能享受到乐趣和团队的温暖。

5. 这次公司活动让我感受到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活力,也让我更加了解了身边的同事们。期待未来有更多这样的活动,让我们一起成长,一起进步!

6. 公司活动不仅是一次娱乐,更是一次团队建设和沟通的机会。通过这次活动,我们更加了解彼此,也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感谢公司的组织和每一位同事的参与!

7. 活动中的每一个瞬间,都是我们共同的回忆。感谢公司让我们相聚在一起,共同度过了这段美好时光。

8. 公司活动总结:在欢笑中凝聚力量,在挑战中携手前行!感谢每一位同事的热情参与,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次的活动!

9. 这次公司活动不仅让我们放松了心情,还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大家一起玩游戏、吃饭、聊天,感觉就像一家人一样。希望以后还能有更多这样的活动!

10. 公司活动圆满结束,大家都辛苦了!这次活动让我们更加了解彼此,也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希望以后还能有更多这样的机会,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希望这些文案能够表达出你对公司活动的感受和总结。当然,你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进行修改或创作。

四、公司的元宵活动总结怎么写?

公司元宵活动总结一、活动背景与目标随着春节的结束,我们迎来了元宵节这一重要的传统节日。为了增进员工间的感情,传承中华文化,并为大家提供一个欢乐、祥和的氛围,公司特别组织了元宵活动。本次活动的目标是:增进员工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团队凝聚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使员工更深入地了解和体验元宵节的习俗。通过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二、活动内容本次元宵活动内容丰富多样,包括:猜灯谜:活动现场设置了多个灯谜区域,员工们可以自由参与,猜灯谜既考验智慧又增添节日氛围。制作汤圆:邀请专业厨师教授如何制作汤圆,员工们亲自动手,体验传统手艺。表演节目:员工自发组织了各种表演节目,如舞蹈、歌唱、小品等,展示了自己的才艺。知识竞赛:围绕元宵节的历史、习俗等进行知识问答,增强了员工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三、活动效果通过本次元宵活动,我们取得了以下效果:员工间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加强,团队凝聚力得到了提升。员工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得到了增强,有利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活动的成功举办,增强了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满意度,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四、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在总结本次活动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活动组织过程中,部分环节的时间安排不够合理,导致部分员工等待时间过长。活动现场的部分设施和服务不够完善,影响了员工的体验。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在未来的活动策划中,应更加注重时间的合理安排,确保每个环节都能顺利进行。加强活动现场的设施和服务建设,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五、总结与展望本次元宵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既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也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优化活动方案,为员工创造更多的欢乐和惊喜。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员工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各项活动中来,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供热公司收费员个人工作总结?

没有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六、供热公司供热温度标准?

热力公司供暖的室内标准是±18℃,只要是室温达到这个标准就属于供热合格。这一规定也是国家对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最低室温要求。

七、榆次供热公司供热范围?

郭家堡乡、乌金山镇、张庆乡、修文镇、庄子乡5个乡镇和使赵社管中心的43个村、5个小区约24508户,682万平方米。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榆次区隶属于山西省晋中市,古称“魏榆”,位于山西省中部的太原盆地,东与寿阳县、和顺县交界,西同清徐县毗邻,南与太谷区接壤,西北与太原市相连,是晋中市的政治、经济、交通中心,面积1318平方千米。

八、供热公司每天几点供热?

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普遍都用上市政供暖,供热公司服务好。能从每年10月15日开始供暖到第二年3月15日至,一天二十四小时供暖中间不停,大大的让人民群众感到了方便干净,温度适中。取暖费收取合利。

九、公司年度团建活动总结前言怎么写?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共同努力,努力工作,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

为了表彰大家的辛勤付出和贡献,以及增进同事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公司特别安排了一年一度的团建活动。

这次团建活动是一次难得的机会,让我们能够远离工作的压力,放松身心,同时也加深了团队合作意识,提高了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能力。下面是对本次团建活动的总结,希望能够回顾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对团队未来发展的启示与期望。

十、河北省供热条例总结?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 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 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七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 18℃ 。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或者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供热计量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第五章 用热服务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八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后期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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