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转变,是普法确定和实现的重要目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基础。只有全民法律素质的大大提高,法律才能成为人们内在的自我表现需要和自我要求,"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法治化的重要基础
所谓公民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因素和思想观念形态的全部精神生活现象的总概括,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包括理念层面的,如法律的信仰、意识、知识等,行为层面的,如法律的习惯、行为等。简单地讲,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构成。公民法律素质是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在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法律素质的问题渗透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在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下才能做到,因为行使权利有一个如何正确行使,如何行使到位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依法治国中,人民群众是主体,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不足和缺失,也有赖于法律素质的极大提高。
第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相适应"。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的生命线。而立法质量的提高,关键立法者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及其对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只有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良好道德的人才能创制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的高质量的"良法"。此外,立法工作涉及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只有广大公民主动参与,在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才能保证"良法"的制定,而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则是人民群众关心立法、参与立法的前提。
第三,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做到公正司法、准确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执法活动是带有专职性和有序性的,它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素质,否则难以正确而忠实地履行好神圣的职责。同时,司法、执法活动也是多方面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的,还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备良好法律素质条件下,有从实际出发,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良好素质和能力。这样,在法律和客观实际之间,实际上则是由法律素质来起决定因素的。如果说是在有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素质要发挥作用,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时,法律素质的作用就更加显得重要和突出。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说,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的法律素质,不仅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它也是全体公民提高法律素质重要的条件和基础。
第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真正行使法律监督,消除司法腐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监督还很不得力,所以出现"有监无督,虽监难督"的状况。法律监督不力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素质不高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从监督者来说,由于法律素质不高,监督往往是被动性的而非自觉性的,是滞后性的而非超前性的,是报复性的而非责任性的;从被监督者来说,由于法律素质不高,对监督往往是逆反性的,视监督为形式,视监督为麻烦。
要改变目前存在的"权力大、监督权力的力量小;权力多,制约权力的力量少"的状况,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从而提高其法律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是很重要的方面。人民群众普遍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懂得了自己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了解了自己的监督权利,就会以较强的积极性、主动性行使监督权,及时有效地揭露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强大的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社会压力和舆论氛围,并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习惯和传统,这样,就能够自觉地监督违法行为和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乃是当务之急。如何切实而有效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呢?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不仅表现在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思想的灌输,也同时表现为法律自身的教育作用(立法效果),司法实践活动中具体案例的教育(司法效果)和人们自身意识及其他教育影响(守法效果)等。
一是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供必要的基础手段。
法律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对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如前所述,提高法律素质是法治化的基础,如果人们普遍法律知识,法律素质不高,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普遍理解和遵守执行而起不到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法律知识也是守法的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谈到提高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宣传,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逐步全面的把握,使之知道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应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因此,对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来说,通过系统的、长期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学习教育,仍不失为一个比较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和措施。
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法制宣传加强对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价值观,使之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寻求法律保护创造条件。这也有利于拉近法律与公民社会生活的距离,使公民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紧密联系,培养公民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对法律的情感,坚定法律信仰,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感情和行为模式,促使公民逐渐走向依法办事的理性自觉。
三是引导全社会养成普遍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工程,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发挥各专业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职能作用,开展深入持久的专业法宣传普及,并与专业法的执行活动紧密结合,使各项法律的执行实施被人们所认知认同,同时,法制宣传还能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动员公民参与相结合,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教育,调公民运用法律、参与法律实践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促进公民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法、依法维权和表达自利益诉求的行为习惯。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是实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目标的关键
普法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创举。20年普法,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其作用仅是启蒙式的、初步的。就目前公民法律素质的现状来看,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一是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比较薄弱,缺乏尚法的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尚待形成,"法律工具论"的观念在整个社会尤其是党政官员中很普遍。
二是普法教育与法治制度运作差距较大,在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权乱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又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也直接阻碍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三是普法教育的受众面不平衡。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的法制教育还存在一定的死角。工作半径大、普法覆盖面达不到要求,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群体和职业者之间所具备的法律素质存在较大差距。
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拓宽内容为基点,以改进方法为手段,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立足多元化地进行研究和探索,寻求普法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上的有效发展途径。
(一)创新普法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推动普法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要树立"大普法"的理念。普法是全民普法、不只是普法职能部门和普法工作者的"专利",其主体是全民。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是最具说服力的普法。普法的客体也是全民,普法教育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面对和努力适应的现实。所以,要树立一种崭新的普法传播理念。即:普法不仅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每一个公民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施教者;普法不单独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而应是一种互动,一种双向交流和感染。公众在学法的过程中,了解法律、理解法治精神,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逐渐确立了法治观念,提升了法律素质。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文与民本精神。我国普法对象众多,内容广泛。普法教育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提升法律素质为标准。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当普法符合个人需要时,它就会产生亲和力、认同感,从而引导积极的态度,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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