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创新与专利保护申论
科技创新和专利保护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科技创新离不开专利保护,专利保护也离不开科技创新,离开了专利保护就无法维持科技创新持续进行,离开了科技创新专利保护也没有保护对象了,所以专利保护激励保障了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也同时推动着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二、企业该如何通过专利保护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专利纠纷中,如何利用专利权提出合理诉求、获得赔偿
发现竞争对手产品侵权后,及时发出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讨论授权条件,要求对方付权利金,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途径提出告诉,诉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专用设备等,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有几种方法,一种是计算专利权人的损失,一种是计算侵权人的不当得利,还有如果专利由授权给别人的例子的话,则以这个授权金的数倍进行索偿,如果不能计算损失或得利,也没有授权,则要求30~50万.
三、如何保护专利呢
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是否被别人侵害最关键在于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和对方技术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一定要确认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是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权可能受到侵害后所要做的关键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接下来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的前提。如何保护专利假如确定对方技术的确全面覆盖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为取证做好周密的准备。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的使命决定了他只能忠于法律,而如何适用法律就取决于举证责任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权利人无论选择与对方庭外和解,还是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没有证据都是万万不能的。取证的成功往往决定诉讼的成败,对取证的困难一定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取证主要围绕侵权主体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展开工作。所谓侵权主体证据,指有关侵权行为人的证据。尤其是当权利人准备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事先了解侵权人准确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是否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注册资金(这为判断侵权人败诉后的赔偿能力提供重要依据)、主要财产(尤其对于不动产,一旦侵权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该类财产有利于权利人在必要时要求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赢了官司要不着钱的情况发生。所谓侵权事实证据,主要指证明侵权人的确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方实施过侵权行为就根本不可能说服法官判决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事实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基础的部分。通常来说,侵权事实证据有权利人购买侵权物品发票、取得的侵权实物、侵权人对外发布的附带产品说明或者照片的产品目录、价目表,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等都可以作为侵权事实证据。最后一组证据是侵权赔偿证据。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权利人选择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只有在上述方法都无法适用时才由法官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法官判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是很关键的。为此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侵权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销售地域、成本和利润等。这些都是计算侵权利润的重要依据。
四、怎么合理规避专利 侵权风险
1、定期做专利侵权检索,注意相关技术的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 2、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检索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若是,改变产品和/或工艺设计,绕开专利保护范围。若绕不开,准备宣告专利权无效材料。 3、自己多申请专利,增加谈判的砝码。
五、如何预防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
1.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开发期就进行专利检索,以了解本行业及所开发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
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所研发的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通过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人专利的请求书和说明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良,以避免侵权,这通常叫“专利回避设计”。
建立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应对方案。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一般会在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活动,在广播、报纸上进行,试探对方的反应,而后采取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诉讼。
2.寻求和解;
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通常,法庭不过是企业争夺市场和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对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过诉讼增加谈判的砝码,以得到更高的专利使用费,也可能是通过诉讼以排挤竞争对手。因此,企业应该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先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促成和解。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既保护了专利权,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对使用人来说,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
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
二是原告在案件中胜诉的成功率;
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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