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宣言》产生的历史背景,面对我们现在所处的国际政治结构,我们不能不感叹五十年来世界所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而它是同《宣言》相联系的。
在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形成之前,人权的保护仅仅是一个国家自己内部的事情。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政府如何对待自己的或者是它国的公民,完全是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国际法所能够介入的事情只限于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的特殊的法律待遇和豁免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一个国家肆无忌惮地侵犯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公民的权利时,在国际法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任何制度化的手段以制止这样的行为,而国内战争或者国家间的战争就成为最常用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的创始会员国于一九一九年四月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强调在国际关系的任何形势下,在争端被提交某种程序之前,各成员国不得诉诸战争手段。然而,残酷的事实是,《盟约》并未能够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这场战争把世界分为两大阵营,先后共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二十亿以上的人口卷入了战争,伤亡达五千五百万左右。正是鉴于这样的背景,《联合国宪章》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人类再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人类仍然笼罩在战争灾难的阴影中。参加制定宪章的五十个国家的代表聚集旧金山,怀着使人类在未来能够免于战祸的神圣使命,议定了联合国宪章。中国是《联合国宪章》的创始会员国之一,董必武先生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宪章》上签字。
然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未表明它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法律约束力。像“促进”“鼓励”“协助人权的实现”等等字眼显得如此模棱两可。因此人们建议,为了使人权真正得到保护,必须明确其法律含义。古巴、墨西哥和巴拿马的代表首先建议制定一项人的基本权利的宣言。
尽管负有以上使命,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总共有三十条条文的《宣言》,相对于它的对象来说,仍然是高度概括的。然而它所传递的信息是多重的:在情感上,人们不能泯灭他们的精神和良知而对其他人所受到的非人对待漠不关心;在道德上,人们对于虐待和迫害人的非道德行为有通过自己的政治和社会机构进行抗议和制止的责任;在政治上,政府应当关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并把它提高到国家关系的高度;在法律上,人权成为具有严格福利定义的概念,它的保护与严格的政府责任联系在一起。《宣言》以非常具有道德感召力的语言写道:“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们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济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四十八个国家投票赞成《宣言》,没有反对票,但是有八票弃权。弃权的国家有以前苏联为首的东欧六个国家,还有南非和沙特阿拉伯。大会主席在得知投票结果时说,绝大多数国家投票通过,没有直接的反对,在一个分裂的世界上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以一个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名义,作出了关于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
在以后的日子里,全世界的人们,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儿童,都向它寻求帮助、指导和启发。
《宣言》推动了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宣言》的条文后来成为诸多人权公约的基础。五十年来,联合国又制定了大量的国际人权文件,其中六个最主要的公约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它们是《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其中后四项公约,并签署了另二项公约。一个具有十二亿人口的大国,积极加入国际人权保护体系,承担履行国际公约内容的责任,对于人类的人权保护事业来说,是了不起的成就。
《宣言》培育了崭新的人权文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权只是西方文化的专利。而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是由人的道德本性所决定的普遍的权利,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任何人,这是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的根源所在。由于《宣言》的倡导,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人权保护写入了宪法,或者写入了政府的施政纲领。美国著名人权理论家露易斯・亨金曾经断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这个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国际人权作为一种新的语言,不仅在丰富的学术论著中、在广泛的群众运动中、在各国的国内法庭和立法机关中,而且在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在庄严的国际文件中被制度化了。
《宣言》倡导了一种包容精神。它不基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避免哲学和意识形态的探讨是它的宗旨。不管一个社会制度的信仰是什么,不管它的宗教和文化背景如何,人权理念都不对其产生排斥,相反,任何意识形态都需要从保护人权的行动中获得民众支持。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复杂的世界上,《宣言》是多种价值、文化、观念和原则之间共生共存的一种意志表达。
《宣言》也不基于对任何特定的经济制度的推崇。任何社会都可以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或者二者之间以任何比例组合的经济类型之间选择。但是,不管选择的结果是什么,对某些人权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例如,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等等。这些原则的实现状况成为检验经济制度的标准。
《宣言》提倡了一种在现代社会被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那就是主权在民,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人民表达意志的方式是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选举权应该是普遍的和真实的,有公平的程序来保证的。与此原则相适应,政府对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负有责任。“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宣言》提倡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与其权利行使的平衡。第二十九条写道:“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权利的滥用,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当然,在赞美《世界人权宣言》的成就的时候,在描述高尚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的时候,在评价社会中以及学术界对人权文化的推动的时候,我们不应该仅仅沉湎于对人权运动成就的喜悦与安慰之中。我们不应该忘记,在美妙的规范之下仍然隐藏着邪恶。大规模的、有组织的侵犯人权的行径仍然在发生着。就在今年五月,印度尼西亚的武装军人集团对华人和华人妇女采取了有组织的暴力,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就在这个国家的首都发生,而直到现在,人们尚未得到任何解释,尚未看到任何处理犯罪分子的行动。就在此时此刻,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地区,众多难民正在寒风中饥寒交迫,他们无助的状态让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悲哀。我们目睹着超级大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看到以保护人权名义所从事的侵权行为,我们面临着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面临着权利保护和资源短缺的现实。
我们不能指望一纸《宣言》就能免除与人类文明相伴随的种种波折和战乱。在这个世界上,人权理想与人权实用主义、国际和国内法律规范和权力、人的道德理性和现实利益关系、和谐与冲突一直都在激烈的矛盾之中。我们所能聊以自慰的是,有了《宣言》规定的关于人类自由和权利的明确的标准,所有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所有的邪恶,都将在这个共同的标准下受到道义的谴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纪念《世界人权宣言》的生日,祝贺它为人类作出的贡献,希望它的未来多一些顺利,少一些坎坷。因为,毕竟,人类的未来是同它的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