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为什么?

178 2025-05-10 20:32

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为什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责任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它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涉及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维护。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分内应做的事,它来源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来源于企业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关系。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理应成为相应的社会责任主体。企业是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专门从事生产与服务的经济主体,承担着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的基本职能,必须按照社会需要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那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没有尽到责任,而且破坏社会分工、扰乱社会秩序。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经济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分工格局和产业链,形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每个企业都是社会经济肌体的一个部分,须各负其责,否则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决定了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复杂的责任与利益关系。企业发展依赖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市场发育等,这些构成企业发展的社会条件。同时,企业运营对交通、环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影响,会产生许多公共成本,并且难以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易实现相应的补偿。这就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其中的外部经济容易被社会吸纳,而外部不经济往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现实中还存在许多“搭便车”现象。这些没有通过契约规范体现出来的利益损失,大都需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以弥补。这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生成更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公民的社会身份决定了企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在现代社会,企业被赋予公民的社会身份,作为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和服务的组织者,拥有相应的社会资源支配权。这些本来属于人们共有的社会资源,由于企业的产生而被聚集在一起,为企业所支配和使用,企业自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管企业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但这些要素和资源并不是都能用金钱购买的,金钱只能弥补其中一部分有形成本。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并不是完全对等的主体的联合,企业组织者在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享有社会赋予的主导权利。人们加入企业雇佣关系成为雇员后,都须接受一种暗含的职责,即遵守企业的规则及雇主的指令。这种非对等联合只能通过企业组织者的责任担当加以弥补,否则就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组织者因为企业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及其支配权力,这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组织保障。企业作为契约关系的主导方、组织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享有社会赋予的相应权利,支配和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资源,并对社会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大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补偿的。因此,根据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企业不仅应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保与商保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