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卫生法律为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关系关系的调整对象主要体现
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卫生法自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正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手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这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发展而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3.物:指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卫生法律准许进入的,具有一定价值和指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4.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论文、 专利、发明等。 专利、发明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将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关系[1]。应该说,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但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且,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确涵盖各个层面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而,上述观点有失全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析。
实际上,首先,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该国公民生存权落实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权则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宪法权利,是人权的逻辑起点。当一个公民因病致穷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休谈其他权利了。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获得包括医疗保障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宪法法律关系。实际上,保障生存权是生命伦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关系是伦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类凭借理性的力量构建起宪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正如英国著名的伦理学家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里所言:人类凭借理性和法律的力量建立福利体系和善的制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良好政府的目标就在于保证并促进全体国民的快乐,而这里的快乐包括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四项内容(生存排序第一)[2]。另外,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事故罪等),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也包含刑事法律关系。
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法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