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的十大意义?

口才训练 2023-01-12 14:49 编辑:admin 193阅读

一、谈判的十大意义?

第一、谈判目标实现的程度;

第二、所付出成本的大小;

第三、双方关系改善的程度。然而无论一个谈判活动取得多么大的成果、结果有多么成功,

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是双赢原则,谈判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双方都可以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而不是满足其中一方的要求;

第二是平等原则,谈判中双方必须处于平等的位置,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

第三是合法原则,无论是谈判目的、谈判过程、谈判结果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是时效性原则,谈判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时间要在双方都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五是最低目标原则,谈判活动是要达到一定目标的,谈判不能只想着最高的目标必要时可适当降低目标,以便促成谈判活动。

谈判的意义是获得等价的利益交换。如果谈判双方均有利益相求,这种情况谈判很容易取得成功。

如果谈判双方在业界均属于行业弱势企业,那么谈判的宗旨是双方抱团取暖,共同寻求突破。中国有句古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强的企业会与强的企业合作,弱的企业更容易和弱的企业之间形成共识。如果双方都是弱者,最好的方式寻找共同的市场机会点,双方资源共享,熬过寒冬。

二、秘书学商务谈判具有那些原则?

一、知己知彼的原则 

“知彼”,就是通过各种方法了解谈判对手的礼仪习惯、谈判风格和谈判经历。不要违犯对方的禁忌。“知己”,则就指要对自己的优势与劣势非常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数据和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自己的退路在哪儿。 

二、互惠互利的原则 

商界人士在准备进行商务谈判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替谈判对手着想,主动为对方保留一定的利益。 

三、平等协商的原则 

谈判是智慧的较量,谈判桌上,唯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手段,才能将谈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胜利。以理服人、不盛气凌人是谈判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人与事分开的原则 

在谈判会上,谈判者在处理己方与对手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必须要做到人与事分别而论。要切记朋友归朋友、谈判归谈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混淆。 

五、求同存异的原则 

商务谈判要使谈判各方面都有收获,大家都是胜利者,就必须要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就是要注意在各种礼仪细节问题上,要多多包涵对方,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也以宽容之心为宜。 

六、礼敬对手的原则 

礼敬对手,就是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会的整个进程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始终如一地对自己的对手,时时、处处、事事表现出对对方不失真诚的敬意。 

三、谈判的原则?

谈判原则的主要包括:

(一)尽量扩大总体利益

在谈判中,谈判双方首先应一起努力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后再来讨论与确定各自分享的比例,这也就是谈判界常说的“把蛋糕做大”。谈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不能把蛋糕做大,通过双方的努力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使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增长,这将使双方都有利可图。项目越大,越复杂,把蛋糕做大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

在谈判中,应避免谈判伙伴选择单一、“一棵树上吊死”的情况,要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以利于扩大自己的选择余地。这有利于打破垄断,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陷入被动局面。实践证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可以为人们赢得谈判的主动、避免可能的机会成本损失,争取最有利的合作条件。

(三)明确目标,善于妥协

在谈判中,人们经常会发现,由于双方对同一问题的期望存在差异而导致谈判进程受阻。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大家只要认准最终目标,在具体的问题上完全可以采取灵活的态度、变通的办法,使问题迎刃而解。妥协有些时候是种让步,在某些时候则仅仅是为了寻求折中的替代方案。这就要求人们不应在自己的立场上固执己见,而应积极去寻找隐藏于各自立场背后的共同利益。

(四)讲究信用

诚实可信、言而有信、信誉至上是谈判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人无信难立,买卖无信难存”,谈判者应言而有信,行必有果。良好的信用能给谈判对手以信任感,从而使双方消除疑虑和分歧,尽快地达成一致。如果没有信用,彼此之间相互猜疑,无疑将破坏谈判中的合作气氛,使谈判陷入困境,最终可能导致谈判破裂。

(五)求同存异

谈判是谈判双方为了谋求观点、利益、做法等一致而进行的协商。既然是为谋求一致,那么在谈判之前,双方就必然会在各方面存在着“同”与“异”。因此,为了实现成功的谈判,谈判者就应当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求“大同”是指谈判各方在总体上、原则上必须一致,摒弃细枝末节的分歧和不同的意见,从而使参与谈判的各方都感到满意,这是谈判成功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谈判必然失败。存“小异”,就是谈判各方必须做出适当的让步,使得与自己的利益要求不一致的“小异”,也允许存在于谈判协议之中。谈判双方应该在关心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注重对方的利益,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有来有往,互通有无,做到双方互利。

(六)使用客观标准

所谓客观标准,就是独立于各方主观意志的、不受情绪影响的标准。在谈判中,谈判各方应依照客观标准而不是根据压力来进行谈判,谈判者应当把注意力放在问题的价值上,而不是双方的耐力上。使用客观标准的好处是,它能将双方立场、观点、意志力的较量转换为双方共同解决问题的努力,变“对方是否愿意做”为“问题该如何解决”,变双方以各种方法竞争上风为彼此有诚意地沟通。

(七)运用事实

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它具有客观性、直观性,有时候能比数据、资料等更具说服力。在谈判过程中,当向对方介绍关于自身实力的某件事实后,对方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去验证。一旦所说的经验证是真实可信的,对方的信任也就油然而生了。这也同时要求在运用事实,显示己方实力时一定要遵守规则,做到实事求是,绝不能言过其实。在谈判中口气小一点,多留些余地,反倒会使陈述的事实更具说服力。

(八)人、事有别

谈判应做到对事不对人,把人与事分开处理。人、事分离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谈判者修养素质的体现。

由于谈判的主体是人,谈判进程难免受到谈判者个人的感情、要求、价值观、性格等方面的影响。如果将对人的不满情绪带入到对问题的解决上来,那谈判双方就无法合理地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谈判内容只会变成对谈判者个人的问题的谈论,这样不仅会降低谈判的效率,还可能影响双方长期合作的关系。

因此,在谈判中要注重建立和维护双方的友好关系,把争论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在“事”上,所攻击的是“问题”的本身,而不是“人”本身。当对方提出方案和建议时,要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提议的可能性,理解或谅解对方的观点、看法。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多阐述客观情况,避免责备对方;认识、理解自己和对方的感情,善于忍耐、倾听,注意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