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主体会变更,保险公积金账户也会变更,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地区的事情,如果是天津地区,会影响到失业保险的领取等问题
二、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两部法律没有冲突,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三、社保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社保和商业保险区别:
区别一:自愿原则
社保是一种国家福利,是强制性缴纳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行为,可自愿购买;
区别二:期限可选
社保必须交满一定年限才可动用或领取;
商业保险缴费期限灵活,3年、5年、10年、20年...时间长短由投保人决定;
区别三:金额可控
社保构成中,养老个人缴纳8%,医保个人缴纳2%,失业个人缴纳1%,随工资增加,缴纳金额也相应提高。
商业保险根据性别、年龄等条件进行核准,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金额有所差,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缴费金额与保额,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区别四:时长可调
社保保障时间为终身制,活的越长越受益;
商业保险保障时长可选择,短期如1年、中长期如20-30年、长期如终身;
区别五:意外涵盖广
社保对于意外保障部分的项目对应为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只针对单位内、上下班途中,除此外的外出如旅游或是在家中发生意外具不负责,但在就医时可刷医保卡动支个人缴纳医保部分金额,不可报销。
商业保险涵盖多种意外类型,社保保与不保的项目在商业保险保险责任中均有体现,治疗费超过100元的部分均可很据保单规定按一定比例报销。
区别六:医疗针对性
社保可凭发票报销,但设有上下限。剔除掉自费部分后,在可报销额度内按一定比例报销,社保内用药费用价格比自费与商业保险划算;
商业保险医疗保障具有针对性,轻症的住院报销与社保形成互补,可报销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重疾则在确诊后,可报销诊断书按照保单规定比例提前给付,可减少大部分医疗费用负担;
区别七:住院有补贴
社保未设住院补贴;
商业保险中含有住院补贴,金额50-200元一天不等,可作为营养费,亦可用作床位费跟自费用药抵消;
区别八:身故泽家人
社保项目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按照个人账户剩余价值继承、以及当事人的丧葬费限额报销,基本没什么东西可以留给家人;
商业保险中规定,不论缴费时长,只要在保险期间身故,则根据保单保单规定比例进行高额赔付,惠泽家人;
区别九:特俗豁免权
社保不具备豁免功能;
商业保险中有特俗规定的缴费豁免功能,如在缴费期间被保人发生重疾,按照保单合同进行赔付后,可免交剩余保费,但其享受的保单利益不变;
区别十:变现灵活
社保中可变现的项目体现在养老保险。需缴满15年,并在退休后才可领取。通过医保套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行之。
多数商业保险产品可用作保单抵押贷款取现应急,或申请减少保费保额进行实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四、2016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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