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终还是由人来制定的。
法既然出于人之手,而人都是有偏见,欲望的,所以法天生就不是万能的。法有阶级性,有国家性。马克思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是一种比较务实和客观的观点。
西方法的观点是 契约论,认为法来自于民众和政府的妥协与盟约。表面上看,这种观点很高尚,理想,但纵观世界各国,法终究被用作维护统治层的管理秩序。
由此可见,法不是万能的,只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工具,法不能拯救社会伦理道德的陷落,不能拯救和调整爱情等人类关系。就如金钱不是万能的一样,但反之,没有法律,又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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