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无知者有罪还是无罪”我是有罪方,求立辩观点

186 2024-05-02 22:48

一、辩论赛“无知者有罪还是无罪”我是有罪方,求立辩观点

不知者不罪是你原谅别人的时候说的,自己做错事不能这么反驳,这不是认错的态度。

二、【辩论】正方:不知者无罪 反方:不知者有罪 正方应如何辩论?

罪过中的知与不知社会危害性、具体犯罪中对某一特定对象是是否明知,都很复杂,都可以作立论。比如洗钱类犯罪,要看是否明知处理的是赃物..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推定知道”,不包括“过失不知道(即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确实不知道)”,更不包括“无过失不知道”...

三、辩论 律师应不应该为死刑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呢?

律师是否应该做无罪辩护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事实和法律,在辩护律师看来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该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就用的那个做最轻的辩护;否则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对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也是如此!

当然也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那就是律师认为应该做罪轻辩护

(非专业人士通常会说是有罪辩护),但是被告人不同意且一定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个时候辩护律师一般会和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说服当事人各自按照各自的辩护方案事实辩护,或者双方统一意见之后步调一致。

四、无罪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无罪辩护的条件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五、为什么不知者无罪,我需要很大很详细的内容,朋友急着用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类:

一、直接故意犯罪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

例如,张三想杀死李四,他一天拿着刀,向李四的脖子上砍了几刀,甚至李四死亡。这就是故意犯罪。

二、间接故意犯罪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例如,果园主人为防止果园内水果被偷,而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李某触电身亡。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因为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是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

以上我讲的清楚吗?

还需要其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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