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有义务赡养女方的父母吗

175 2025-05-22 12:02

一、女婿有义务赡养女方的父母吗

法律上没有,因为岳父母属于拟制血亲,由妻子的身份决定的,其赡养义务应由妻子行使,但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行使赡养义务。

妻子死亡以后,拟制关系灭亡,故不存在赡养义务。但是根据传统道德要求,丧偶女婿,对原岳父母还需尽到赡养义务,但这只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规定,如果不执行的话,法律也无能为力。

二、怎么调节岳母和女婿关系

没啥好调节的,让他们少见面就好了。

只要少接触交流,就不会那么多乱七八糟的事。

三、岳父岳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吗?

法律未直接定义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规定了近亲属,但是从实践理解上,岳父母属于姻亲,不属于直系亲属。

结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说明,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岳父母,并非直系亲属,但是《继承法》 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的,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可将姻亲拟制为直系亲属看待。

但是,一般而言,岳父母法律规定的不是直系亲属

四、举例说明民法的调整对象

您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一)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比如夫妻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二)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采用了上述两种观点,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在中国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谢谢阅读!

五、谁知道内容?

民法的含义

(一) 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390)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253)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799)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对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的界限作了明确的划分。

六、民法的调整对象有那些?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例1: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1)小强借给小明一千块,小明不还钱(财产关系)

(2)小强骑自行车,把小明给撞了(人身关系

例2: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1)a公司与b公司签了一个合同,a公司出价x万,向b公司买钢铁x吨(财产关系)(法人之间应该没有人身关系吧)

例3: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1)小明到“好吃”火煱店吃火煱,吃完后却发现没带钱(公民与法人之的的财产关系)

(2)小明到“好吃”火煱”店吃火煱,火煱店的炉发生意外,把小明给灼伤了(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