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
我简单点来说:法律是约束人别去伤害他人及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准则
二、道德与职业道德是什么关系
竞争与忍让基本对立,博弈与道德基本对立。赢在博弈,就缺失道德;赢得道德,就缺少博弈。
领导人的行为一半是道德,一半是博弈。博弈是决策优先,道德是对抗默认。超智慧的领导人知道多少忍让,又何时竞争。他们总是寻找战略主题,制定规则,让他人竞赛。
道德是基于承认和保证人类社会存续的理念,发挥的旨在限制或倡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可以说,道德是初始的具有柔性特征的法律。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论语·学而》:“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钱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属于世界观的范畴。
1. 职业道德具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每种职业都担负着一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由于各种职业的职业责任和义务不同,从而形成各自特定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
2. 职业道德具有发展的历史继承性。
由于职业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不仅其技术世代延续,其管理员工的方法、与服务对象打交道的方法,也有一定历史继承性。如“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从古至今始终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3. 职业道德表达形式多种多样
由于各种职业道德的要求都较为具体、细致,因此其表达形式多种多样。
4. 职业道德兼有强烈的纪律性。
纪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它既要求人们能自觉遵守,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前者而言,它具有道德色彩;就后者而言,又带有一定的法律的色彩。就是说,一方面遵守纪律是一种美德,另一方面,遵守纪律又带有强制性,具有法令的要求。例如,工人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人要有严明的纪律等等。因此,职业道德有时又以制度、章程、条例的形式表达,让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道德又具有纪律的规范性。
三、对法律制度与社会政策关系的几点认识
尽管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 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l)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它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2)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3)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4)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四、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