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是什么样子的?
广义上讲,人性是人类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特定独有的思想、感情、理性等表现行为,人性的固有标志是有别于兽性的,对于这个观点,我是这么理解,人源自动物,因此其初始阶段的表现和兽性是一致的,如都需要吃饭、睡觉、**、繁殖、等等,但是因为受到后天环境、社会道德、法律、教育、际遇等等的影响,人逐渐形成了不同于动物的特定独有的思想、感情、理性等表现行为,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性就是更高级的兽性,因为人的大脑更发达更高级,人也更擅长思索和创造,也更懂得如何更好的生存。
那么什么是道德?
广义的说,道德是随着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人们的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与法律法令不同,在于不由国家制定,不用强制的手段保证执行,没有强制性。
简单的说, 人性就是做我“想”做!你心里喜好什么,你就去做什么。道德就是做我“该”做!你能作什么,不能做什么,不能根据你的内心喜好做事。
举些简单的例子:
小时候,公共汽车上坐车,你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位置坐下,看到旁边有个老人,你让不让坐?让,这就是道德,但你想不想坐?想,非常的想,这就是人性。
长大以后,和父亲吵架,若父亲还打你,要打,父亲还真不是你对手,但又如何?他打在你身上,你只能打在墙上,说真的在那个时候,你真的不想还手吗?想,换做任何人都是非常想,那就是人性;但没有还手,那就是道德,因为大家都知道,还手,就是个逆子的行为,无论父亲是对是错,他打你是天经地义的,而你还手是十恶不赦的。
道德和人性是根本对立的,是尖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体。一方面,人是都是作为个人存在的,人性具有“个人”性,也就是人在社会生活的时候都是带着“个人”的思想和感受。另一方面,道德为了调节人与人际之间关系,而制定的条条框框,它强调的是整体的利益,而这必然需要抑制人性的自由发挥。看电视也罢,看小说也罢,现实也罢,虚幻也罢,我们从来不曾停止过对道德和人性的挣扎。
人性和道德孰重孰轻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的,你只有真正的去面对,你才会了解你会如何判断,如何抉择,失去了道德,你便沦为一个禽兽,也必然无法在这个社会生存,整个社会也愈发的堕落和无耻,放弃了人性,你便失去了个人存在的个性,放弃了作为个性存在的意义,而这,应该是值得高兴还是值得悲哀?你愿意全部舍弃人性,或者全部舍弃道德吗?我想恰如有人所云:人性不一定是好的,也不一定是坏的,但却是必须的!道德不一定是好的,也不一定是坏的,但也是必须的!!不是吗?不否认我是有点自私的,但我又何尝不是有道德的人?人性和道德的冲突,贯彻在人类的整个人生过程,也产生了人类的喜怒哀乐,人性和道德仿佛两支重来不曾停止对人类实行统治和侵略的军队,有时,痛苦之中,道德杀退了人性,有时,放弃了挣扎,人性便顷刻将我们湮没。
一百年过去了,尼采的一句名言依然如洪钟一般在耳边回响:“人类创造了完美的礼仪,可是,这有什么用呢?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人!”
道德冲突的事例
有一部外国电影《丛林兄弟情》,通过讲述主人公如何完成一项艰难的救助,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幅道德冲突的场景。
影片的主人公是一只可爱的小狗。这只小狗为一富豪所豢养,一天,当富豪在山野游玩时,小狗不慎与主人失散。在流落中,小狗目睹了一只生育不久的母狮被猎人打死的景象。猎人将母狮的尸体扛走了,但没有发现不远处还有六只嗷嗷待哺的幼狮。小狗萌发了为幼狮觅食的想法。它先试图抓捕兔子,但当它将一只兔子逼到绝路时,兔子绝望的眼神使它于心不忍,于是放弃了捕杀兔子。它只好去偷猎人挂在房外的烤肉。后来,它发现有一只母虎刚生下幼崽,奶水充足,于是它想方设法带领幼狮去母虎那儿。在此过程中,它受到一头狼的追杀,有几次被狼追逼到绝境,几乎丧命。最后它巧妙设计,使狼摔下悬崖。它还要时时提防老鹰的捕食。在与老鹰的搏斗中,出于无奈,它舍弃了一只幼狮的生命。它的主人好几次就在它的近旁急切地呼唤它,但考虑到没有完成自己的使命,它狠下心来没有应答。历经艰难险阻,它终于成功地把幼狮交托给了母虎。当主人又一次寻找它时,它怀着欣慰的心情与主人相见。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这样几个道德冲突:(1)为救助幼狮,去偷盗食物。(2)为救助幼狮,企图杀死无辜的兔子。(3)为完成救助,让主人饱受寻找之苦。(4)为摆脱纠缠,毅然杀死了狼。(5)为保全更多的幼狮,只好让其中一只幼狮被老鹰吃掉。在这些道德冲突中,有大善与小善的冲突,也有善的目的与恶的手段的冲突。主人公为了解决这些冲突,作出了各种道德妥协。虽然这是一个关于动物的故事,但透过故事本身,我们看到的是编导的价值趋向,看到了许多属于人之常情的东西。它以一种新颖别致的形式昭示我们,当面对道德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取舍。
道德冲突并不是指道德要求本身的冲突,而是指行为者在具体情境下难以同时践履多种道德要求时出现的困境,这种困境又可以称为“准则冲突”。所谓“准则”是主观化了的原则。当道德原则被个体认可、接受了之后,就会转化成他的准则。一个人总会形成各种准则,在具体情境下,不同准则的要求会令他无所适从,出现了准则冲突。但正是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个体的道德能力得到锻炼,道德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种行为符合某种准则,可同时又违反了另一准则。这就要求道德主体在相互冲突的准则之间进行自主的选择,亦即选取其中一个准则,舍弃另一个准则,从而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道德目的。当几种道德价值不可兼得而又必须作出选择时,道德主体往往处于一种非常为难的窘境。人一方面可以自主选择,另一方面又必须对选择负责,这样,伴随着道德冲突中的自主选择,道德主体的内心常常会体验到种种难言的孤独、焦虑、不安和痛苦。道德主体若要避免这些孤独、焦虑、不安和痛苦,就要放弃选择,放弃道德上的自由,而听凭别人、权威或社会集团对冲突所作的裁决。但这样一来,主体的实践就丧失了道德的本质特性,就不能确立自己存在的道德价值。因此,真正独立的主体必然不会放弃自主解决冲突的机会,从而也就注定要忍受痛苦的折磨。其实,行为者的道德能力也正是在这种两难的矛盾过程中经受磨练、得到升华的,个体道德的实现过程因为准则冲突而大大丰富了。
1、准则冲突的表现
准则冲突的具体表现异常复杂,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归纳。从主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角度看,准则冲突可分为: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或要求不一致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造成的新旧角色与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个人往往身兼几种社会角色,不同的角色往往赋予其不同的义务,从而形成义务间的冲突。在人们的实际生活里,一个成年人往往处于多种关系中,而只要他处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关系中,扮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色,那么,在他身上,各个不同角色的准则要求之间就可能形成冲突。
从行为价值目标的角度看,准则冲突可分为:其一,由于社会历史条件或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个人在价值目标选择上的困境。自由、尊严、富足、事业、爱情、家庭、友谊等都是构成幸福人生的要素,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带来人生的缺憾。然而它们常常不可兼得,我们不得不在这些都值得追求的目标之间作出痛苦的取舍。其二,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利益选择上的困境。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经常发生利益冲突,个人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也时有冲突。其三,基本道德原则之间发生尖锐冲突。如忠孝不能两全。又如,铁轨只有两条岔路,一条上有一个孩子,另一条上有三个成人,急驰而来的列车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刹车,这时,火车司机应该怎样选择?在“不可伤害他人”和“必须救助他人”中,哪一个是更严格的律条?其四,面对强大的邪恶势力,生命价值与自由、尊严以及其他信念之间发生尖锐冲突。这种冲突使人面临最严峻、最残酷的选择:维持信念必须以舍弃生命为代价,选择生命则必须以背弃人之为人最宝贵的东西为代价。比如在集中营里,有人逼迫你作出选择:将十个人中的一个杀死,另外九个就可以活下;否则,他们全部得死去,你作何选择?
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准则冲突分为两种情形: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不正当手段正当。对于以正当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这种道德现象,人们一般较易作出道德判断,因为能使不正当目的得以实现的所谓正当手段,实际上是靠钻社会规则的空子,不正当目的的实现必定包含着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侵占,是我们反对的。人们备感困惑的是:可否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正当的目的?或者说,一个正当的目的是否可以为其不正当的手段辩护?
2、准则冲突的解决
由主体所扮演的多种社会角色所带来的准则冲突,难以根本解决,它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个体只能以克制、奉献来缓解冲突的程度。由行为价值目标所导致的准则冲突,可以大部分解决,这主要取决主体自我调整自身的价值取向,并在做出一种决定时,尽力修补或减少因放弃另一价值目标所造成的过失。
行为方式上的准则冲突能否圆满解决,取决于是否正确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目的与手段之间是一种交互关系。一方面,树立正确的道德目的,是解决两者冲突的前提。目的规定和制约着手段,道德的目的通常采取正当的手段就能达到。另一方面,手段也制约着目的的实现,手段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从长远来看,正当的手段能够促进目的的实现,而不正当的手段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会歪曲以致篡改目的的性质,妨碍目的的实现。手段的性质不仅直接影响到目的的性质,而且手段的价值也会增加、减少以至改变目的的价值。当然,这并不排除生活中会出现“歪打正着”现象。要解决目的与手段造成的冲突,手段的正确选择就成为关键。在手段的选择中要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选择有效的手段,使手段具有道德上“善”的价值,手段的有效性是道德自主选择成为现实的关键。
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片面观点,即目的决定论和手段决定论。目的决定论者认为,只要目的是合乎道德的,不必考虑手段是否正当;目的决定一切,目的可以为任何手段辩护;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一切手段,因为“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比如,为了救济穷人,可以偷扒盗窃,坑蒙拐骗;为了教训坏人,可以私设公堂,残酷殴打;为了维护集体荣誉,可以夸大成绩,隐瞒缺点,欺上瞒下。目的决定论往往成为当权者公开或暗中奉行的信条,同时也为各种不道德行为大开绿灯,使道德评价和法律裁决产生混乱。
手段决定论者主张,手段就是一切,手段是因,目的是果,手段是脱离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他们往往不分目的的是与非、正义与不正义,单纯评判手段的善恶性质,甚至对于手段要达到什么目的都不予考虑。在这种观点看来,对社会邪恶势力,对犯罪分子的种种不法行为,不应该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斗争,而只能采取人道、和平的教育手段来对待,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这种“勿以暴力来抗恶”的观点,是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容易造成对恶势力的让步和纵容。在现实生活中,以道德和劝善的方式去对待恶势力,其效果往往是软弱无力的。
准则冲突的真正解决,取决于道德主体如何确定自身的道德价值。但有时道德价值也难以取舍,为此,有必要引入“道德妥协”概念。所谓道德妥协,是指主体在选择中有意识地放弃某些道德规范和准则,牺牲某些道德价值,以保持其他道德原则和规范,维护更高的道德价值。为了“最大的善的目的”,在较低程度上对“恶”的妥协、对“善”的牺牲是允许的,也将被认为是道德的。所以,妥协性道德手段的选择在道德行为实践过程中是允许的,但这种选择又必须是“迫不得已的”,而且是诸种决定中带来“最小恶果”的,否则,任何对“恶”的妥协都是不道德的。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一个道德价值的取舍,如果它是为了达到更高道德目的所必要的,而且本身又是道德的,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当下的取舍迫不得已地带有不道德的性质,那么只要它与最高目的不矛盾,并且不改变目的的道德性,那么这种取舍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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