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没有法律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行为模式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因此,一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的保护。
二、一般与具体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法理学中,对于法律关系的分类不存在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分类。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p182)中是这样定义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种抽象的一般法律关系(如果一定说存在,那就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该书中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是这样描述的:可以说,有一种权利、义务,就有一种法律关系。
在此,只是从宏观上讨论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分为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形成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实体法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形成的)。
2、按照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3、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实际案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极其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下面以AB结婚后形成夫妻这一法律关系的这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主休。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B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A和B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A和B的无妻关系中,各自享有和双方同居、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等的权利,各自承担互相扶助、抚养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等的义务。 三、客体。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AB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等,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费了不少的功夫回答,没有赏分,给些赏分最好哦,还有,记得在期满前要选择最佳答案哦。以表示表示鼓励。谢谢、、、
四、法律关系属于( )。 A.思想关系 B.社会关系 C.经由该关系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
首先我得旗帜鲜明地说,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原因:1、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法律关系;2、社会关系是一个大范围的范畴,而法律关系仅仅是由法律规定并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法学界至今对这个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如果单纯的将法律关系的属性限定在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关系,我觉得不免有缺漏之嫌,所以,最好的划分还是本源性社会关系与调整性社会关系,使用“调整性”就既包括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意志性又包括了对法律关系的客观性的体现或强调;4、还有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也可以看出这样的一个过程又岂是单单的思想关系所能概括的,这些答案的局限性太强;5、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规范去调整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关系;6、还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经由该关系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建立的关系,它还包括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责任行为能力,而这三者有些不是你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主观意志就可以实现或不实现的,仅仅靠意思表示是走不通的独木桥。拙见!谢谢!
五、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的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的基石,所有的民法逻辑体现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只有是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由民法来调整,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现的不同。
六、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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