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128 2025-04-03 02:02

一、客户和储蓄机构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你好,吴律师为你解答。

客户和储蓄机构建立的关系大致我可以分析出以下三点。

1 建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2 借贷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受债权法的调整。

3 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的调整。

二、法院保护民间借贷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贷款未还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要求归还借款本金部分依法可以支持,年息不超过24%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承担和借款人一样的还款责任。

三、贷款购车都需要哪些证件和什么步骤大约需要多久

贷款购车程序及新车检查注意事项:

贷款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户口本

2.贷款申请表

3.住房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

5.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

所有证件须原件及两套复印件

获得贷款必备的条件

1.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3.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供额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总额的60%;

4.须由第三方自然人为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担保夫妻间不得互保;

5.贷款期间必须在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6.已开立“一卡通”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销商:

到汽车销售商处咨询选车

将您应提交的材料交经销商初审

交首付款、选定车型、签订购车合同

银行受理、批准

办理保险等手续

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并交付车辆

银行:

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填写相关资料

律师预约上门家访、签署相关文件

银行审核通过、通知您可以贷款

到特约经销商处选车、交纳首付款、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发放贷款,即可去经销商处提车

到银行领取贷款合同、借据、车辆保险单等

贷款购车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一、保险费用

1.车辆损失险:

六座以下客车=保额×1.2%+240元;

六座以上客车=保额×1.2%+600元。

2.第三者责任险:

六座以下客车:保5万交936元,保10万交1170元;

六座以上客车:保5万交1053元,保10万交1314元。

3.全年盗抢险:

六座以下客车费率为1%;六座以上客车费率为0.8%;桑塔纳系列车型费率为1.1%。

计算公式为应交保费=保额×费率。

4.无免赔险:

(车损险保费+第三者保费)×20%

5.信用保险:以贷款额度为基数,按年限计数:一年期1%直至五年期2.2%。

二、担保费用以贷款额度为基数,按年限计数,一年期1%直至五年期3.5%。

四、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否一律非法无效

1、不是的。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

2、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五、关于借钱的法律案例提问!

分析:1、此案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

2、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也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未约定归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借债款,但该案中,未约定利息,故债权人无权要求王某偿还利息。

3、该案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赵某无权请求王某偿还赠与物。

王某若在赵某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债权,构成债的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困难:1、要正确区分恋爱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2、因没有借款合同即借款凭证,债权人要负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这点比较困难。

就补充的问题:

1、赵某赠与王某物品为数码电子产品——不能要求偿还

2、王某经常以谈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未明确是借贷关系、并且给予人并非出于被胁迫或欺诈,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要求偿还。

至于调查中的第一条“王某多次问其同事朋友借钱”属借贷关系,可要求偿还。

3、就你给出的事实看不触犯刑法,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属借贷纠纷。

4、从你给出的事实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所述——主要还是就借贷事实的举证困难。

就你的二次疑问:

1、我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要搞清楚是否明确地谈婚论嫁了,至于你说“日后想与之结婚”是想法还是真的谈婚论嫁了?

2、不构成诈骗。好像从你的案例中,王某是在谈恋爱过程中经常索取财物,但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换言之,对方给与财物时,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或欺诈,完全真实有效。

法律不是可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的。有些事想开点吧。

呵呵,想拿你的分比我考司法考试还难哪,开个玩笑拉。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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