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一审胜诉还有必要调解吗?

254 2024-08-30 10:33

一、劳动纠纷一审胜诉还有必要调解吗?

劳动仲裁如果已胜诉,就没必要调解了,如果败诉方不服仲裁结果,自然会去当地基层法院起诉的,当法院提出调解时,再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也不迟。要知道,是胜诉方掌握着主动权。

二、劳动人事纠纷的处理途径

劳动人事纠纷的处理途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

1、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平心静气的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的方案,或者是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宽限期,协商的方法流程较为灵活、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

2、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是关于劳动方面的人事纠纷的话,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3、当上述两个方法均不能解决人事纠纷时,不服或者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特殊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诉讼虽然历史比较长,但是不得不说是解决纠纷的强有力途径,是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即节省双方的时间也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局管劳务纠纷吗

一、劳动纠纷劳动局该不该管

      1、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局对劳动纠纷是具有管辖权的,劳动者利益被侵犯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介入调查。

      2、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劳动仲裁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局对劳动纠纷是具有管辖权的,劳动者利益被侵犯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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