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有什么制度?

55 2024-12-07 17:32

西周有什么制度?

西周时间的主要制度包含三个方面:宗法制度、分封制度和礼乐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在西周初年形成,宗法制度是和分封制度相配合的,周公鉴于夏商两代王位继承不善的历史教训,为使周朝免于王位继承纷争导致的内部混乱制定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强调等级,大宗有嫡长子一脉相承,代表了宗族祖先的延续和其权威的传承。小宗对大宗的服从,也是对国家政治权威的服从。

西周宗法制度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强调血缘相亲,通过维护各级同姓贵族的利益来团结整个宗族的力量。也是通过强调血缘关系,以期达到对天下万邦加强统治的目的。

西周对于宗法制度从宗族血缘关系上保障了各级贵族的政治地位不受下级贵族的僭越,并构成从周天子以至于诸侯、卿大夫、士之间法定不逸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作为社会政治制度在春秋之后就不复存在。但根据宗法原则形成的伦理道德规范,并未消失。孔子之后的儒者,将宗法思想重新调整,成为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

西周时期,我国早期国家进入了成熟阶段.周王室自建国后就通过"新封"与"褒封"等形式封建诸侯以拱卫疆土,设置卿事察,太史寮来完善官僚制度,采取旨在巩固王室的政治,经济,军事地位等措施加强对辖区的管理.这些政治制度的推行成为中央集权国家建立的先声。

没有西周的分封制,就不会有后来 的中央集权郡县制。

礼乐制度在中国古代一直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陈。周公在总结“夏礼”、“商礼”的基础上,对礼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通过“制礼作乐”完善了古礼,让其更好的成为西周宗法制度的载体。在西周时期,维持社会的和谐,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是礼的规范和精神。周礼的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基础,让后代国家都将礼作为立国之本。

西周宗法制度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亲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文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形成个是偶然,是有其历史根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建立,国家的建立就产生了王位继承的问题。宗法制就是在这个情况下逐步发展完善出来的。公元前2100年的时候建立夏朝,从而打破传统的了禅让制,进行了世袭制。因此从夏朝开始,王位的继承就成了统治者们的一个问题,原来的禅让制随着华夏族人口群的进一步扩大,用禅让制取得领导权的方式,已不能使许多枝族信服,由于通讯和交通的限制,又不能建立民主选择制度,同为华夏族的各枝间争夺权力的斗争开始了。最终夏启第一个夺得最高领导权,打破了传统的禅让制,开始了王位世袭制,虽然在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皇帝的子女也并一个人,而是有两个三个甚至更多,子女间的夺权力的斗争也展开了。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世袭制,还是个能很好的确定王位的继承人。到了西周,西周鉴于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值继承问题,西周的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所谓“立嫡长以长个以贤”是指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是指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是长子,这时就“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如果妻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在这中间仍然以妾中较为贵的一人的儿子为太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而且即使是同一个母亲,这个母亲在生育孩子时由于身份不一,也可能造成两个孩子的继承权不同,如商纣王,他与其兄微子启是同母兄弟。然而商纣却被拥立为王,其原因是商纣王母亲在生微子启时还是一个妾,而生商纣王时已成为妻了,所以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即使是同一个母亲。

然而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所以是严格的嫡庶之分。这是以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也代均由嫡长子继承,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礼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臻祭,那么宗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家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继统,众庶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变为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子;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家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度则以注入了特定的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性质上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土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而在宗法制度中,嫡即为正妻,正妻所生的儿子为嫡子,嫡生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而嫡庶的划分标准如下具体例子:

妻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承

妻(正配) 三哥(20岁)六哥(14岁) 嫡长子、嫡次子 嫡子、庶子

妾(侧室) 大哥(25岁)四哥(19岁) 庶长子、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五哥(15岁) 庶次子、庶四子

宗法制作为西周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影响是具大的。首先它的实行是西周分封制的基本原则,在宗法制度上,进行的分封成为巩固西周统治的基本前提,分封制与宗法制互相结合。维护了西周贵族内部的稳定,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皇族中的继承问题,也给诸侯提供了借鉴,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因为它是以血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尊卑贵贱,上下等级关系,所以更有利防范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从而维护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其次宗法制度后世影响也是深远的。从周王开始,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法制建构了中国的社会。宗法制成为我国数千年来统治者享受特权的凭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在唐朝、清朝的时候略有改进,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清楚的看到宗法制度的影响大内,而且它不仅仅影响了国家结构,就连普通百姓家庭一样也是如此。很多家庭、家业都是传给长子,次子就只能从旁边协助,大家庭如此,小家庭也是如此,宗法制使得中国这一个大国,像是一个大家族,所有的人都是这个家的成员,皇帝是家族的族长,所有的人必须听从家长的话。宗法制在中国的根深蒂固,其影响一直到近代仍然有所体现,比如:台湾蒋介石就将他的总统权利直接交给他的儿子在我后身边,我们也依然能够找出这样的事例。

然而宗法制度过分强调地位,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只重等级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风气,因此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后来的许多是暴君和白痴便是被这种制度推上君位的。

西周的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国以后,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将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及功臣,当时称为“封邦建国”,即我们常说的“裂土封王”,逐渐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宗法体制。周天子把土地、人民分封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又把自己的“封国”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功臣,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邑”分封给自己的兄弟、亲族等,即“士”,士的领地称为“禄田”。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封国领地来说是大宗,其他诸侯相对而言皆为小宗。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为小宗。在各个相对关系中,小宗应服从大宗,有义务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在这种双重统治之下,官吏与各级行政机构的选择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完全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

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

西周确立宗法制度,严格确定了嫡长子的继承权,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自然也说不上继承“权”,只不过,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与,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周王朝有严格的礼制和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镇压平民和奴隶的,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罚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

这里的宗法制是周公旦为了维护周朝贵族的权利而设的。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的继承权,非嫡长子则不能继承王位。

即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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