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再审谈话是好事还是坏事?

口才训练 2023-09-22 17:27 编辑:admin 192阅读

一、中院再审谈话是好事还是坏事?

中院再审谈话是好事还坏事,考验的是当事人,也就是嫌疑人的诚实度。

当事人如果问心无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那当然是好事,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当事人珠胎暗结,未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有所隐瞒。那就是坏事,如果说漏了嘴,说出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要发回重审,增加自己的罪刑。

不好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再审谈话主要是进一步了解案情。

二、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审查?

法律主观:

首先,根据《 民事诉灶李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隐虚迟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其次,如果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那么法院是否开庭何时开庭,无法准确判断。这要根据当事人的原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做出的还是二审法院做出的来决定。因为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不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 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 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誉前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提起再审的三种方式

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

【法律分析】

1、法院提起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3. 当事人申请再审:(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悉液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2)申请再审不睁脊物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野尺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指令中院再审的开庭流程

(1)对所有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应由再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宣告已进入再审程序。

  散磨肢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并且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适用第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按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再审时由原游隐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是否开庭审理由再审法院决定。如果再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书面审理条件的,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不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一律按第二审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冲世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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